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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8-04-19  访问次数:

 


(一)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在财政部门内明确一个主管机构,如韩国的财政经济院国库局、新加坡预算署政府采购处、英国财政部政府采购局等就是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大致包括: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市场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审计监督等。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允许借助招标代理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来办理。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三)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涉及国外厂商还有一个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情况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有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也有不少国家是依靠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

(四)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二是接受委托,参与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竞标;三是承担不具务(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四是受有关采购机关委托,代理其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五是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