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标现场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
企业资质原件的通知
市采购中心,各县(区)财政局、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便利,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于企业资质审核,在开标现场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企业资质原件,供应商提供企业资质复印件(清晰、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可作为企业资格审核依据。如对供应商提供企业资质复印件有疑问,可在开标结束后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原件进行审查。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