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调控经济发展方式和手段,在促进产业政策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采购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执行跟踪管理,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电子化采购。我市电子化交易平台已全面建设完成。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前应及时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包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切实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外,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此项政策执行至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采购单位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企业款项。
(三)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市直各采购单位要主动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协助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按规定及时签订合同并做好信息公告,避免在申请程序上给相关供应商造成阻碍。
三、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监督管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下属单位、同级预算单位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我市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政府政策功能落实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附件:《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宿迁市财政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