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履职能力
采购人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切实落实采购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一)依法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内,结合单位年度采购需求,按照当年政府采购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合理确定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协议实行“一事一签”制。
(三)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并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同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严禁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严禁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严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严禁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严禁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四)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严禁先实施后采购、应招标未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随意变更采购方式等行为。
1.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2.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设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3.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
(五)加强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要求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验收方案需完整细致,能够体现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六)保障资金支付。采购人要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支付资金,不得单方面要求分期付款、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妥善处理政府采购质疑。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畅通质疑渠道,依法合理处理供应商质疑,在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答复。要完善质疑答复机制,做到程序合规、事实明晰,逐一回复质疑事项,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不得答非所问,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委意见或将评委意见原封不动作为质疑答复意见。
二、强化执行,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严格落实助企纾困政策
1.统筹执行份额预留制度。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顶格落实价格扣除制度。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的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小微企业应占到该分包合同金额30%以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常态化贯彻预付款制度。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不低于10%)。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按照上述比例执行。
(二)严格落实支持绿色发展政策
1.对属于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标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
2.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评审优惠或评审标准、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3.贯彻实施对绿色建材、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但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强化监管,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一)加强单一来源方式审核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充分开展需求审查,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出具论证意见,并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在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一并报送公示情况说明。单一来源方式适用情形包括: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或是有服务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因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适用该条款。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二)加强进口产品项目审核
采购人采购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报经市财政批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区级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由区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终审。
1.采购人拟采购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产品采购,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材料。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产品采购,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三)、(四)款材料。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不得采购。
2.采购人应当做好进口产品采购需求管理,明确拟采购标的数量、参数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做好市场调研,报财政部门审核时一并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历史成交价对比说明(模板可登陆“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工作动态栏目下载)。
3.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包含1名法律专家)且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组成。论证专家须提供与所论证项目对应的职称、法律专家有效期内的律师执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在专家论证意见中,必须明确所论证的项目符合“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还应明确采购单位提出的需求属实,必须采购该进口产品等内容。
(三)加强供应商拒签合同行为管理
1.采购人应当授权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出具评标报告同时一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发现主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的,采购人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在做好提醒督促的前提下,主动调查弃标原因,杜绝不法供应商恶意利用递补规则获取中标/成交资格的行为,并做好调查记录。严禁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下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串通,为达到递补中标/成交目的恶意进行质疑、投诉,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3.供应商属于无故弃标的,采购人应当自拒签合同行为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于同日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业绩和相关证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四、强化问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考核激励,将执行情况与高质量考核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考核,明确考核标准,对不按预算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规定、绩效管理规定以及财务管理规定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检查发现的将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强化结果运用,健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单位应加强履约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当项目偏离预定目标程度较大或预算执行进度较迟缓时,及时分析原因并纠正偏差。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评价,对于绩效不明显、评价流于形式、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的情形,造成重大影响的适当调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优化监督机制,严肃执纪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采购方式使用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拒签合同顺延情况、串标围标、资金支付情况以及信息公告发布情况等重点开展抽查。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宿财购〔2023〕5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