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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驾驶人道路、场地 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8-08-16  访问次数:

关于宿迁市驾驶人道路、场地

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宿迁市公安局、江苏万盛招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本机关收到宿迁市公安局提交“关于取消驾驶人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的报告”,报告中反映此次招标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查明:

一、江苏万盛招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宿迁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组织宿迁市驾驶人道路、场地(科目二设备、科目三设备及系统)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04033-1)招标工作,预算及最高限价1121万元。本项目于2018年4月28日开评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格646.5万元。

二、此次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只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即可,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资质三项均要求投标人业绩合同、证书提供原件备查,但是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投标人提供原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接收人。

五、在参加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仅有一家提供了业绩合同、证书原件,在评审中获得相应分数,其他三家均未得分。

六、企业业绩信誉中软件著作权部分评分,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软件截图,应得2分实际评审中有一名专家未给分。此项为客观评分项,在企业经营业绩、信誉汇总表中,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情况。

七、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含两名采购人代表)每人发放1000元评审费用,后两名采购人代表均退还全部评审费用。

八、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澄清公告方式,改变资格条件,删除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贰级或以上”的条款。

本机关认为:

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一)此次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但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资质三项均要求投标人业绩合同、证书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与不见面开标方式相互矛盾。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却未明确提供原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接收人,导致投标人虽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扫描件,但因未提供原件而被评委扣分。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二、评委评审存在失误

(一)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业绩信誉-软件著作权评分项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软件截图,应得2分。7名评委中,有6名给了2分,1名未给分。在企业经营业绩、信誉汇总表中,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情况,评委未履行复核义务。

(二)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停止评审。但评审专家未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招标文件继续评审,导致评审结果存在不公平情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发放评审费

根据《宿迁市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按每名评委最低300元标准执行,单次评标最高不超过800元。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评标委员会每人发放1000元评审费。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本项目招标结果无效。

2.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3.对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发放评审费、违规改变资格条件、评审专家评审失误问题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