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沭财购〔2018〕3号
投诉人:沭阳一鲜轻食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城北农贸市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丽华
被投诉人1:江苏省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沭阳县常州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宝
被投诉人2:宿迁市润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金源公寓301
法定代表人:严晓宁
相关供应商: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
地址:沭阳县吴集镇吴集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静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蔬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06094-1,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本项目相关的供应商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报价低于市场价,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2.被投诉人2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没有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澄清说明”与“书面说明”混用,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3.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存在造假行为,评标委员会未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要求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提供低价书面说明。
(二)投诉请求
1.请求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供应商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进行处罚,并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
2.请求监管部门核查被投诉人2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合格证明,是否具有代理本项目招标的资格,并进行处罚。
3.请求监管部门要求被投诉人2提供评审过程影像资料,以判断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造假行为,如存在造假行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处罚。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18年7月16日开标,投诉人7月26日对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
(一)关于中标人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报价低于市场价,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行为问题。经审查,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报价最低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通知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了书面说明材料,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现有事实不能证明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二)关于被投诉人2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没有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澄清说明”与“书面说明”混用,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问题。经核查,被投诉人2是已进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可以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关于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存在造假行为问题。经审查开标、评标期间影像及其他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已要求沭阳县吴集镇黄静冷鲜肉经营部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因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决定本项目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供应商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行为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关于被投诉人2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没有具体内容等相关问题,本机关另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此项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