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沭财购〔2018〕4号
投诉人:江苏旭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号壹品国际B座911室
法定代表人:徐春玲
被投诉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中宝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游东
相关供应商: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A栋4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沭阳县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站及化验场所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05201〈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投诉,本局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未向未中标人告知本项目得分与排序情况。
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复议结果有误。
(二)投诉请求
请求监管部门要求相关人员对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复议。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18年7月18日开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结束后,投诉人江苏旭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一作为中标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因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7月27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审因素“2.获得 2016 年以来省级 (或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企业信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得 2 分”评分项目中,江苏旭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记的2分予以取消,总分扣减2分,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该项应予记分,总分增加2分,质疑成立。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一,投诉人得分排名第二,被投诉人已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局。因本项目存在质疑投诉,中标结果变更情况被投诉人至今尚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示。投诉人分别于2018年8月7日和8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局。
(一)关于被投诉人未向未中标人告知本项目得分与排序问题。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31.3载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未中标人可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点击“投标人登录”进入业务系统,查询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人应按招标文件载明途径查询得分与排序情况。本项目在结果公告期间存在质疑,质疑事项成立后更改了中标结果,被投诉人电话通知了投诉人的得分与排序情况。被投诉人在2018年8月20日答复质疑时,再次告知投诉人的得分与排序,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在得知复议结果……公司得分为……后”可以证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人得分情况计算有误问题。本局经审查,中标人的计分结果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信誉报价中:“1.获得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及以上’证书,得3分。2.获得2016年以来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企业信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得2 分。3.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 分”的要求,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得7分,其中:1.3A证书得3分,2.‘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得2分,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两项均未得分。另,经本局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无投诉人所称的“企业信用登记证书”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