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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宿城区)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8-12-07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运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

委托代理人:余帅

被投诉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马铭锋 

投诉人对宿迁市耿车镇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片区河塘沟渠底泥治理修复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1810034)的投诉,本部门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质疑答复函回复经官方查询网站查询未发现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违法失信、被法院执行等信息。

2.质疑答复函回复经官方查询网站查询未发现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违法失信、被法院执行等信息,并未核实我司提交的近三年内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内在已刑事判决和地方政府行贿受贿行为通报中存在行贿行为。

(二)投诉请求

请求否决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选择有履约能力、诚信可靠的候选单位执行本项目。

二、审查情况

本部门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将投诉副本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被投诉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采购人、代理机构、被投诉人均已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本部门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专家论证等,认为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具体如下:

(一)投诉事项1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经查询未发现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失信信用记录。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内存在多起商业承兑汇票失信行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仅为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声明公告或判决书,经查阅证明材料仅说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不能反映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商业承兑汇票违法失信行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多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被法院执行案件分别为:(2018)湘0181执保2739号、(2018)湘0181执保2293号、(2018)湘0181执保19号等,经核查案件文书仅能说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商业合同纠纷、部分财产被保全的事实,属商业合同纠纷过程中材料。根据法院部门提供的官方网站中国执行信息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失信行为。

(二)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潭环罚决字[2016]009号)和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徐执法罚字[2017]第022号)行政处罚,提供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真实。经核查两份行政处罚均已撤销,撤销文件分别为湘潭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19日签发的潭环罚决撤字(2018)第1号和徐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18年3月23日签发的徐执法销字(2018)1号,行政处罚的主体已明确表明非被投诉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行贿违法行为。也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

201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