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采购〔2018〕3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高教园区科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
委托代理人:陈 烽
被投诉人:
1、宿迁市宿城区审计局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208号 宿迁市宿城新区商务大厦5楼
2、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富康大道霸王商城1-310
投诉人对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FY[2018]052)的投诉,本部门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于2018年11月29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定我公司与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串标,判定我公司为无效标。
(二)投诉请求
撤销评标委员会做出的我公司与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串标的判定,认定我公司投标文件有效,对我公司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后与其他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得分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二、情况审查
本部门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将投诉副本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采购人、代理机构、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均已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本部门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认为投诉人所投诉事项不成立,具体如下:
2018年10月30日09时30分,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受宿迁市宿城区审计局的委托,就“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FY[2018]052)在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进行了开标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技术及服务人员一览表”中的“张苏云”为同一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供应商聘请同一人就同一标段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经评标委员会五名专家举手表决以多数认定上述两家供应商作串通投标处理,投标无效。接到无效标通知后,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次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整理开标资料时发现有一位评委在分值累计中发生了错误,并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情况上报给财政监管部门,并根据财政部第八十七号令《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的第一款“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的规定,于2018年11月6日9:00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依法进行重新评审,同时原评标委员会对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情况进行了重新认定,结果和原认定结果一致,并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答复。2018年11月22日,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部门提起投诉。
收到投诉书后,本部门依法对评审活动进行审查。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技术及服务人员一览表”均出现了“张苏云”同一姓名,经审核为同一人(身份证号均为321321********2744)。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规定,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