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易大锐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3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京苏
委托代理人:赵晓燕
所在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3209室
被投诉人: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1号(A1)218房
联系人:王玭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宿迁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9号
2.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宿迁市府苑小区A座三楼
投诉人对“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智慧交通优化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之4G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1810026)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项“人脸/车脸识别”技术参数要求。
2.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项“报警功能”技术参数要求。
3.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项“存储”技术参数要求。
4.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项“接口”技术参数要求。
5.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项“功能要求”技术参数要求。
(二)投诉请求
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重新进行审验。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将投诉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经查:
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关于执法记录仪技术参数要求部分表述为“(一)执法记录仪终端功能要求:遵循《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GA/T947-2015规范要求的功能特性的基础上,满足如下功能特性要求。(二)执法记录仪终端接口规范:遵循《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GA/T947-2015规范要求的功能特性的基础上,满足如下要求。”该表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供应商所投产品要满足《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GA/T947-2015规范要求的功能特性;二是供应商所投产品要满足采购人提出的个性化功能需求,个性化功能需求包括“人脸/车脸识别”、“报警功能”、“存储”、“接口”、“功能要求”等。
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技术响应”部分,评审标准未要求投标人对“★部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综上,本机关认为:
1.被投诉人(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报告编号为:公沪检1842355的检测报告,型号规格为:DSJ-SCHMC1,满足招标文件遵循《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GA/T947-2015规范要求的功能特性的要求。
2.招标文件“★部分”为采购人个性化功能需求,未要求必须提供检测报告,只需在《投标响应偏差表》中列出偏离情况即可。尽管该“人脸/车脸识别”、“报警功能”“存储”、“接口”、“功能要求”五项功能未体现在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但被投诉人(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部分”均作出了无偏离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技术响应”部分评审标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