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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01-14  访问次数:


 

投诉人:星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2号园A7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坤煜

委托代理人:尹广亮

所在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2号园A713号

被投诉人:

1.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

联系人:周跃文

2.江苏万盛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宿迁市富丽莱嘉苑2幢17号

联系人:赵军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所在地址: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投诉人对宿迁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092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81219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关于“企业资质中的评审存在问题的质疑回复”问题。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企业资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应得分。

2.关于“被投诉人不属于双软企业”问题。被投诉人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为2013年颁发,证书未年审,已经失效。不应得分。

3.关于“被投诉人不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诉人在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网站查询结果,没有被投诉人信息,此项不应得分。

4.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公布各投标单位得分详情,并按照评分办法的分项,公布被投诉人1投标报价、技术参数响应、政府采购企业诚信分、财务状况、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计划验收方案、售后服务得分情况。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将投诉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2019年1月3日,我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协助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经查:

1.根据评标委员会协助审查意见,被投诉人1投标文件中提供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是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得分条件,应得1分;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符合得分条件,不应得分。此项与实际评审一致,评标委员会评审正确。

2.被投诉人提供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项在评审时就没有得分。此项应为无效投诉。

3.投诉事项3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此项为无效投诉。

4.投诉事项4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此项投诉为无效投诉。

综上,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3、4属于无效投诉。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