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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9)1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01-31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晓明

联系电话:021-63231995   13482550612

被投诉人:泗阳县水利局(招标单位)

地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行政服务中心4层

联系人:徐正生

联系电话:13905243266

被投诉人2江苏省建信招标投标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7号15楼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25-83248662转8025

相关供应商1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联系人:文剑平

联系电话:010-80768888

投诉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3家联合体公司,以下投诉人简称中交上海航海局有限公司,对参加泗阳县城乡水环境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JSJX20180921-PPP01】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于1月4日正式受理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预中标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成员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其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2、投诉人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存在超过质疑期限情形。

(二)投诉请求

1、请求认定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联合体预中标无效

2、依据审定结果重新确定供应商排名、重新确定中标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泗阳县城乡水环境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项目登记编码【JSJX20180921-PPP01]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泗阳县城乡水环境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为我县重点民生工程,泗阳县水利局委托江苏省建信招标投标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于2018 9  21 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挂网资格预审,现场经泗阳县财政局、泗阳县纪委、泗阳县招标办及业主方水利局共同监督下,经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抽取5名专家现场评审,最终有11家社会资本方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于2018年10月22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挂网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

PPP项目于2018年11月9日正式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挂网招标,并于2018年12月7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最终参与投标的共有4家单位,经过7名评审专家组成员的集体评审后宣布排名第一的预中标候选人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泗阳县城乡水环境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JSJX20180921-PPP01】的招投标、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以及评标的全过程均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我局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认为评审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针对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投诉,按照法律程序我局依法进行了受理,并针对预中标单位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又组织原评审专家组全体人员于2019年1月10日在南京进行了投标资格的我局全程参与监督,在复当中,专家组认为他们是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维持原来评审结果。复核完成后,形成了复核结论,报我局备案。

局认为,1、前期参加可行性研究编制的单位后期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泗阳县城乡水环境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第六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也明确了可研单位可以参与后期工程投标。4、财政部国库司在财政部官方网站通过咨询解答明确给予了答复,前期只参与项目可研的单位后期可以参与PPP项目投标。5、资格预审专家组认为预中标单位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该PPP项目的投标资格。

此次采购项目上,程序合法,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无误,我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出如下处理决定: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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