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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市城管局道路路灯项目)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01-22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昆仑路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从利

委托代理人:权昆

所在地址: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昆仑路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 

被投诉人:

1.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所在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3168号

联系人:范纪

2.宿迁市宏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588号金鹏大厦C1113室

联系人:沈晨

3.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9号

联系人:杨云龙

投诉人对宿迁市城市道路路灯LED改造服务”(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11308-1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81226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企业信用报告》为虚假材料或无效材料。

2.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所有技术指标参数应在LED整套灯具的检测报告中体现,方可认为有效,其他灯具部件单独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体现整灯的技术指标,应视为无效。

3.投诉人属于小微企业,价格上应给予6%的扣除后计算得分。

(二)投诉请求

1.被投诉人3提供的信用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在本次投标中应判为无效信用报告,扣除本项得分。

2.被投诉人3的第三方相关认证或检测报告中的各技术参数不是在整灯检测报告中体现,不能完全体现整灯的技术指标,应视为无效,扣除该项所有得分。

3.投诉人属于小微企业,价格上应给予6%的扣除后计算得分。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将投诉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

经查:

1.被投诉人3提供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是由在宿迁市信用管理部分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机构红盾征信(宿迁)有限公司出具的,且已在信用宿迁网站公示,该信用报告出具途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认为的该信用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情况,经红盾征信(宿迁)有限公司证实,是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报告中总资产、营业收入计量单位错写为万元(实际应为亿元),现已更正,并在信用宿迁网站公示。此错误系第三方评定机构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不能据此认定被投诉人3提供的《2018年企业信用报告》为虚假材料或无效材料。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关于技术参数响应有明确描述:“投标人需针对技术响应要求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差表》中逐条列出响应及偏差情况并提供第三方相关认证或检测报告来证明参数偏离。”并未要求投标方必须提供整套灯具的检测报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3.招标文件关于中小企业有明确的描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函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投标,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明确写“无”。评审委员会未给予价格6%扣除,评审正确。

综上,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