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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01-12  访问次数:

 

宿豫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019〕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宿豫区路灯节能改造(EMC)(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07003-1)”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4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岩

委托代理人:郭得明

工作单位:苏州中新华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4楼505室

被投诉人:

1.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十楼

2.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宿豫分局

所在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D1座4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宿豫区路灯节能改造(EMC)(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07003-1)”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对被投诉人以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资格审核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取消投诉人投标资格、 中标单位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和在该项目招标活动中屡次受到招标代理公司的不公平、差别性、歧视性对待,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而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依法审阅了有关文件,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涉税情况核实证明”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汇总表”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需提供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要求,被投诉人不应依据此项取消投诉人的投标资格,投诉事项成立,予以支持。投诉人投诉的中标单位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和在该项目招标活动中屡次受到招标代理公司的不公平、差别性、歧视性对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此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