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0号星外滩10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朱春堂
委托代理人:鹿胜军
所在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0号星外滩10号楼8楼
被投诉人:
1.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便民方舟2号楼817室
联系人:李想
2.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
所在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138号
联系人:杭婷婷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
联系人:时昊
投诉人对“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物业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分包二)”(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903133-1)的投诉,经补正材料后,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未正面答复投诉人的质疑事项。
2.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三个服务业绩无法查询到相应的中标公告,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前述业绩审核有瑕疵。
(二)投诉请求
请求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合理的解答。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投诉人书面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
经查:
1.关于“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未正面答复投诉人的质疑事项”问题。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认为:“投诉人技术方案得分应高于第一名企业技术方案得分,得分差距应远高于价格分差距,要求对第一名及投诉人的得分详情予以反馈,并得到技术方案详细得分及得分依据。”被投诉人1、2接到质疑后,认为投诉人的质疑请求涉及保密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关于保密的规定,对投诉人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法在规定时间答复投诉人。
2.关于“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三个服务业绩无法查询到相应的中标公告,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前述业绩审核有瑕疵。”问题。此项投诉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且被投诉人1、2在质疑答复中也未提及中标候选人三个服务业绩及对业绩审核的相关事项,因此,该项投诉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应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人的质疑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且被投诉人1、2在质疑答复函中,已明确对投诉人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不存在未对质疑事项正面答复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