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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宿财购〔2019〕43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11-13  访问次数:

投诉人: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F3栋17层

法定代表人:陈庆华

委托代理人:祖曙旺

所在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F3栋17层

被投诉人:

1.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所在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枫

联系人:刘浩

2.江苏思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29排10号

法定代表人:葛飞

联系人:李朝

投诉人对“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201908025-1)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评分标准中要求曾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设区市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涉嫌数据造假,应被扣6分,而中标单位深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被央视的焦点访谈及多家新闻媒体曝光涉嫌数据造假,此项未扣6分。

(二)投诉请求

请评标委员会重新对第一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复评,依法公平、公正的扣除第一中标人信用资质6分,重新按照得分名次进行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向投诉人书面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相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及与投诉相关的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

    经查,关于该投诉事项“此项未扣6分”的问题。投诉人在投诉内容中,认定中标候选人此项未扣6分,但是投诉材料中却未提供证明“此项未扣6分”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据。另外,投诉人投诉的“此项未扣6分”内容,是评标委员会具体评审细节,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公告的内容范围内,应属于该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规定的保密内容。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应属于保密阶段事项,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四条“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于2019年11月4日向投诉人发送了《关于提供投诉事项信息来源或证据材料的通知》,要求投诉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2019年11月5日,投诉人签收了本机关寄送的通知,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未能提供投诉事项中 “此项未扣6分”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四条关于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的规定,应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因此,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