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沭财购决〔2019〕4号
投诉人: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阮文权,联系人:吴菲
被投诉人1: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勇
被投诉人2:沭阳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沭阳县迎宾大道1106号
法定代表人:尚俊利
相关供应商: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投诉人对沭阳县城市管理局、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沭阳县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厂PPP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906206-1,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质疑采用《政府采购法》作为法律依据,而投诉人质疑更有《招标投标法》中的法律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在质疑回复函中,答复依据却采用《政府采购法》,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完全忽略了质疑事项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此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2.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时,代理机构组织了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投诉人质疑时却并未受到同等对待,对质疑答复的公平性、专业性和有效性进行投诉。
(二)投诉请求
将该项目招标结果作废,重新进行招投标。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2019年6月26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19年7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8月13日组织开标、评标,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一,2019年8月23日发布预成交公告,被投诉人2019年8月27日收到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质疑,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部分质疑事项成立,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一,被投诉人2019年9月11 日发布采购结果变更公告,并书面报告本机关。
2019年9月19日,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沭阳县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说明及证明材料送达本机关。
(一)关于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质疑适用法律问题
经查,该项目为PPP项目,被投诉人称其答复质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21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符合规定。本机关认为,因该项目属于PPP项目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215号)第二十二条“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规定,被投诉人答复质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完全忽略了质疑事项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问题,经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逐项进行了答复,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该投诉事项不具体、不明确。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质疑未受到同等对待,对质疑答复的公平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存在怀疑问题
经查,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时,被投诉人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规定。被投诉人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且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均经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