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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宿财购〔2019〕40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11-06  访问次数:

投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郭照群

委托代理人:严鹏飞

所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被投诉人:

1.江苏建管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西路康庭茗苑32号楼四楼

联系人:张明龙

2.宿迁市妇幼保健院

所在地址:宿迁市人民大道8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人:郭敏

投诉人对“宿迁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系统软硬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JGJ[2019]16号)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9年9月23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却被扣分。

2.投诉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技术偏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却被扣分。

(二)投诉请求

请求重新组织磋商评标。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投诉人书面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

经查:

1.关于投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却被扣分问题。根据磋商文件评标办法“企业能力”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电子信息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得6分,没有不得分。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何翔的毕业证书及电气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磋商小组认定电气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此项未给分。

2.关于投诉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技术偏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却被扣分问题。根据磋商文件评标办法“技术响应”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功能和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四项“采购需求”中功能和技术参数要求的得30分,采购需求中加注★实质性指标参数不接受负偏离,不符合视为无效投标处理;加注▲为非实质性指标参数,每有一个负偏离扣3分,达到3个及以上则此项不得分。

(1)采购需求中服务器部分,第1项基本要求(加★):标准机架式2U,非OEM产品,2019年上半年IDC全球服务器排名前五品牌。投诉人响应文件提供了DELL服务器,标准机架式2U,非OEM产品。但未提供该服务器为2019年上半年IDC全球服务器排名前五品牌的有效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所投产品为知名品牌,虽然未提供该服务器为2019年上半年IDC全球服务器排名前五品牌的有效证明材料,但是直接判定无效标,对本项目开展来说有点可惜,也不太慎重,本着有利于项目推进的原则,按照扣3分处理。同时,因本项投标供应商均未提供“排名前五品牌”的证明材料,所有投标供应商均被扣3分。

(2)采购需求中服务器安全软件部分,第5项“原厂资质”(加★):所投产品列入《江苏省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标准(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推荐目录2017版》,提供目录截图或相应证书并加盖原厂公章,提供产品不低于推荐目录版本;所投产品具有软件著作权,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加盖原厂公章。投诉人提供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60服务器安全软件,以及excel版本《江苏省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标准(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推荐目录2017版》,推荐目录中安全厂商为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目录加盖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并提供了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是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明。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江苏省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标准(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推荐目录2017版》非正式文件截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按照扣3分处理。

3.投诉处理过程中,另查明:投诉人未提供张晓燕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工程师或电子信息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评审时未扣分。

4.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针对所有参与宿迁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系统软硬件采购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均未能提供所投服务器为2019年上半年IDC全球服务器排名前五品牌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事实,拟根据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该项目的所有供应商均作无效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2019年10月27日,本机关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向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送了《行政执法决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10月30日,利害关系人江苏开拓信息与系统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认为“磋商文件内容对于2019年上半年IDC全球排名前五品牌并未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请求本机关“撤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他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经进一步查证,本机关认为江苏开拓信息与系统有限公司的陈述理由合理,且其在响应文件中对采购需求中加注★实质性参数作了无偏离响应,因此采纳其请求,取消拟作出的该项目的所有供应商均作无效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规定,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1和事项2内容不属于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范畴。投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投诉的事项1和事项2属于以上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即使其投诉事项成立,也不构成支持其投诉请求的法定事实依据,投诉请求应不予支持。

2.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对该项目评审活动进行依法审查。

(1)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定电气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应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服务器部分,此项为加★项,不接受负偏离。投诉人响应文件提供了DELL服务器,标准机架式2U,非OEM产品,并作了无偏差响应。磋商文件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分办法,该项不应判扣3分,应予以纠正,但是考虑到所有供应商在此项都被扣3分,不影响排名,为保证公平,此项统一不再加分。服务器安全软件部分,此项为加★项,不接受负偏离。投诉人提供了360服务器安全软件列入《江苏省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标准(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推荐目录2017版》的目录截图,并加盖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360服务器安全软件著作权属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是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项提供资料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应判扣3分,应予以纠正。投诉事项2成立。

(3)投诉人提供的技术人员中有一人(张晓燕)未提供职称证书,应判扣3分,应予以纠正。

(4)综合以上三项分析,纠正后,投诉人实际得分不变,不影响实际排名。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