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
楼219号
法定代表人:杜鸿枝
委托代理人:李解
所在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
楼219号
被投诉人:
1.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所在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3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
联系人:徐鹏
2.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44排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联系人:蔡文韬
投诉人对“宿迁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907287-1)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对项目经理要求“环境保护高级及以上职称”设置过高。
2.本项目资格预审中已包含业绩条件,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又设置了服务能力评审因素。
3.招标文件内未落实政府采购关于促进中上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投诉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改评分标准,给各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竞争机会。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投诉人书面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在规定时间内按投诉书提供的地址和联系人(李解),通过邮政EMS向投诉人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收件人李解)寄送了受理通知书。2019年10月17日下午,本机关寄出的受理通知书被邮政快递退回,理由是联系电话非本人,投递地址无此人,无法送达。
由于投诉书所提供投诉人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地址与实际不附,至使投诉受理通知书未能及时送达。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所留的公司电话,取得了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并联系了授权代表本人,通知其在10月21日前将更正后的联系方式寄至本机关。截止10月21日本机关未收到更正信息。本机关先后于10月22日、23日多次尝试电话与投诉人授权代表联系,但均拒不接听或挂断电话。本机关再次于10月24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投诉人授权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准确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地址送达本机关。截止10月31日,本机关仍然未收到投诉人的任何信息反馈。
综上,本机关认为:
投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与联系人不一致,经多次联系,投诉人不予更正反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该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