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具体原因为:
1.本机关对你公司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在你公司提供的落款为2019年11月19日的质疑函中,本机关未发现供应商的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且未有具体、明确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仅仅多处出现“请问”、“此问题同上,请确认”、“疑问”等文字描述,也没有必要的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该“质疑函”不是质疑而是询问,在内容上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的规定;在形式上,该质疑函中缺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根据你公司在2019年11月19日的质疑函中的描述,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获取项目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可以提出质疑的期限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此,你公司提供的落款为2019年11月23日的质疑函,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属于无效质疑。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你公司的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