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江苏建声影视设备研制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1200㎡演播大厅设备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1910179-1)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局已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
经审查,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具体原因为:
1.你公司2019年11月18日(因所留日期被公章遮盖,无法看清,本机关依据另外两份质疑函中“我司在2019年11月18日发的质疑文件”的文字描述推测日期应为2019年11月18日)发出的质疑函,本机关未发现有具体、明确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仅仅多处出现“建议”的文字描述,本机关认为该“质疑函”不是质疑而是提建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形式上,该质疑函中缺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代理机构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澄清公告后,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发出的质疑函,存在与2019年11月18日发出的质疑函同样的问题。
3.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的“质疑补充文件”,本机关未发现有具体、明确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仅仅在最后一段有“望代理领导和业主领导能了解其中原委,妥善处理!”的文字描述,本机关认为这不是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形式上,该质疑补充文件中缺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你公司的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