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沭财购通〔2020〕1号
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沭阳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项目一标段(乡镇) (重新招标)(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910001)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经审查,你公司未全部按本机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告知的需补正事项进行补正,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原因有:投诉书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处为空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规定,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