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南京睿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东山街道学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云
被投诉人:
1.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所在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7号
联系人:王新
2.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西康路7号
联系人:叶逢春
投诉人对“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1200㎡演播大厅设备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1910179-1)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返声罩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2.评分办法中,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技术需求部分扬声器及功放品牌参数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技术需求中多款产品要求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
5.技术需求部分灯光控制台(主台)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
6.技术需求部分灯光控制台(备台)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
7.技术需求部分LED聚光灯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
8.技术需求部分LED染色灯、摇头灯,三合一电脑灯、电脑图案摇头灯以及电脑切割摇头灯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
9.技术需求部分扩声系统的扬声器部分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
10.技术需求部分LED大屏部分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
(二)投诉请求
1.请招标方对10条质疑事项进行明确和合理答复。
2.请招标方对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
3.请招标方针对第5-10条质疑事项,列出3个以上符合技术要求的品牌产品。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投诉人书面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
经查:
1.关于“返声罩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问题。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0项第4点中,写明“返声罩技术须提供 1:1 模拟的 3D 视频演示”。投诉人认为制作本项目要求的建模1:1 模拟的 3D 视频演示时间,最低需要30个工作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前完全无法完成。但是未提供最少需要3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证明材料。该项目2019年10月30日发布采购预告,期间经过发布澄清公告,将原定于2019年12月09日14:30投标截止日期延长至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00。
2.关于“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问题。在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业绩部分,明确写明:“1、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1分; 2、面积不少于800平米演播厅且合同额不少于1200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1分;3、合同额不少于2000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 2 分;4、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演播厅且合同额不少于1600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2分; 5、合同额不少于2500 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4分;6、面积不少于1200平米演播厅且合同额不少于2000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4分。7、合同额不少于 4500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6分;8、面积不少于1500 平米演播厅且合同额不少于3000 万元的业绩有1个得6分。”
3.关于“扬声器及功放品牌参数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问题。招标文件专业音响设备及系统要求描述为“所投扬声器及功放品牌必须在近三年内(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国内市级以上电视台音响部分合同金额不小于800万的产品使用案例,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本条款为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4.关于“多款产品要求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问题。招标文件中,多款产品要求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且都为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如:灯光控制台(主台)、灯光控制台(备台)、 三合一电脑灯、电脑染色摇头灯、电脑图案摇头灯等。2019年12月5日,采购人发布澄清公告,取消所有国产产品和音响部分话筒的“原厂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的表述。
5.关于“灯光控制台(主台)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问题。招标文件灯光控制台(主台)技术参数为:“获CE、UL、CUL认证,原装进口产品;采用高性能英特尔技术的处理引擎,可提供12288个参数。通过扩展器可最多扩展至25万个参数;每个参数的输出可以是8bit、16bit或24bit,使用1、2或3个DMX通道;内置UPS........”,技术参数较多,不一一列举。在参考品牌中写明“原装进口产品,国际一线品牌”。
6.关于“灯光控制台(备台)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问题。招标文件灯光控制台(备台)技术参数为:“8个DMX输出/输入,最高扩展可支持65536个通道参数........”,技术参数较多,不一一列举。在参考品牌中写明“原装进口产品,国际一线品牌”。
7.关于“LED聚光灯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问题。招标文件LED聚光灯技术参数为:“额定功率:不小于200W;灯珠数量:LED单颗芯片模组;灯具寿命时间不小于30000小时........”,技术参数较多,不一一列举。在参考品牌中写明“EPICA、雅江、南艺、MONON、德晟”。
8.关于“LED染色灯、摇头灯,三合一电脑灯、电脑图案摇头灯以及电脑切割摇头灯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问题。招标文件对LED染色灯、摇头灯,三合一电脑灯、电脑图案摇头灯以及电脑切割摇头灯均有技术参数描述,因技术参数较多,不一一列举。在参考品牌中均写明“珠江、彩熠、浩洋”。
9.关于“扩声系统的扬声器部分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问题。招标文件扩声系统的扬声器部分,包括左声道扬声器组、右声道扬声器组等10个部分,均有技术参数描述,因技术参数较多,不一一列举。在参考品牌中均写明“原装进口产品,国际一线品牌”。
10.关于“LED大屏部分的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问题。招标文件LED大屏系统部分,包括舞台全彩LED主屏、控制系统等5个部分,均有技术参数描述,因技术参数较多,不一一列举。在参考品牌中均写明“利亚德、洲明、联建”。
11.该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原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00,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19年12月20日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暂停采购公告。
综上,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人在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在投诉书中陈述是通过“和多家专业3D动画公司确认”,不足以证明制作视频最低需要30个工作日。且该项目2019年10月30日发布采购预告,期间经过发布澄清公告,将原定于2019年12月09日14:30投标截止日期延长至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00,期间共有37个工作日,完全能够满足投诉人所说的最低需要30个工作日时间。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列明各项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营业收入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而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将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此项投诉事项成立。此项为评分项,可能会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3.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扬声器及功放品牌在国内市级以上电视台具有成功的产品使用案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但是采购人要求以“合同金额不小于800万的产品案例”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理由同第二项投诉内容的处理理由。此项投诉事项成立。此项为加“★”项,可能会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4.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除进口货物之外的“原厂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作为加“★”实质性响应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但是在12月5日,采购人发布了澄清公告,取消所有国产产品和音响部分话筒的“原厂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的表述。采购人已对招标文件此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5.投诉人认定灯光控制台(主台)技术要求参数唯一性,提供的事实依据仅是“经我公司核实”,但是没有具体核实过程、结果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具体明确该产品哪一项技术要求参数存在唯一性。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6、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同第五项投诉内容的处理理由。
7.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同第五项投诉内容的处理理由。
8.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同第五项投诉内容的处理理由。
9.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同第五项投诉内容的处理理由。
10.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同第五项投诉内容的处理理由。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会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