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投诉人关于“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1200㎡演播大厅设备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2001017-1)的投诉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旅游大道新扬18号
法定代表人:臧鹏
授权代表人:何永钱
被投诉人:
1.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所在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7号
联系人:王新
2.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西康路7号
联系人:叶逢春
二、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参数存在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倾向性、唯一性;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2.存在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唯一性、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招标法规定的公平性原则。
(二)投诉请求
要求招标采购人提供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三种品牌及型号供参考。
三、情况审查
(一)关于招标参数存在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倾向性、唯一性;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1-3,投诉人认为“LED显示屏需要具有▲电源系统N+1冗余多备份”、“LED显示屏需要具有▲环保产品证书”、“LED专用配电柜需要具有▲环保产品证书”、“LED显示屏需满足信息安全”、“LED显示屏需提供产品CCC认证、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CE认证、FCC认证、ROHS认证”技术参数,存在唯一性和不合理性。投诉人认为上述参数存在唯一性的依据仅是“经核实”,但是没有提供具体的核实过程、结果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能满足上述参数的其他品牌产品。依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上述参数具有唯一倾向性。但是采购非进口品牌产品,要求提供CE认证、FCC认证、ROHS认证等国外产品认证证书,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部分事实经认定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存在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唯一性、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招标法规定的公平性原则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灯光、音响部分参数具有唯一性,并列出了具有唯一性的参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仅是“经核实”,但是没有提供具体的核实过程、结果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满足投诉人所列参数的其他品牌产品证明材料,且满足实质性响应条款的达到3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存在推荐品牌都无法满足的参数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推荐品牌都无法满足的参数问题,并列举了相关指标和品牌“无此类产品”等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所依据的仅是“经核实”,但未提供核实过程、结果证明材料。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满足上述参数的品牌产品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经对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答复材料、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四、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