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投诉人关于“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1200㎡演播大厅设备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2001017-1)的投诉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睿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东山街道学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云
被投诉人:
1.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所在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7号
联系人:王新
2.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西康路7号
联系人:叶逢春
二、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人涉嫌与潜在投标人串通问题。
2.限制投标产品品牌。
3.技术参数评分部分分值设置不合理。
4.业绩评分要求违法。
5.舞台扩声系统设备业绩要求违法。
6.要求中标后一周内必须提供国产设备的质保承诺违法。
7.专业舞台灯光及系统要求部分存在技术参数唯一性,指向性和专利限定要求。
8.音视频系统要求大屏部分存在技术参数唯一性,指向性参数。
9.专业音响设备及系统要求部分存在技术参数唯一性,指向性参数。
(二)投诉请求
1.请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
2.对于投诉事项7、8、9三条涉及的产品,请招标方明确给出3个或以上符合技术要求的同档次品牌和明确型号,并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情况审查
(一)招标人涉嫌与潜在投标人串通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回复投诉人质疑的word文件作者是另一家潜在投标供应商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蔡望生,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被投诉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证据材料。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对质疑回复函出现的作者是蔡望生的问题进行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投诉人认为招标人涉嫌与潜在投标人串通的问题,证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限制投标产品品牌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多款产品设置了参考品牌,投标人如果选择参考品牌以外的品牌,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前15日向招标人提出,没有得到招标人认可的品牌不予接受,此行为明显属于限定品牌。经查,2020年1月22日,被投诉人已经以澄清公告方式,删除了“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1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将以补遗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没有得到招标人认可的品牌不予接受,其相应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未能对本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表述。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技术参数评分部分分值设置不合理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舞台机械系统、舞台灯光系统设备等技术参数总分值36分,而整体项目售后服务仅设置3分,整体方案仅设置3分,技术参数总分值明显太高,且招标文件中多款产品技术参数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高价中标铺路的嫌疑。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招标文件设备分值设置是由被投诉人根据项目功能定位和设备预算金额占比所设定。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分值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多款产品技术参数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高价中标铺路的嫌疑”,仅是自己猜测,缺少事实依据支撑,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业绩评分要求违法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以来具有独立承揽过演播厅或音乐厅或剧场或满足以上三种功能之一的综合体业绩,且建设内容至少包含舞台机械、灯光、音响、LED大屏、声学装修中的四项,属于对业绩行业做了限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根据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揽过演播厅或音乐厅或剧场或满足以上三种功能之一的综合体业绩”,其目的是保证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而且此类业绩与所实施的项目相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对于此类业绩要求,不能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此项参数设定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舞台扩声系统设备业绩要求违法问题
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舞台扩声系统设备“所投进口品牌扬声器及功放须在近三年内(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国内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具备大型活动演出功能的演播厅音箱品牌使用案例不少于6个,并提供投标产品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加盖投标产品供应商公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机关认为,此项目作为专业广电演播厅,未来将承担大量的电视节目录制和直播,声音和画面作为电视两大基本要素,要遵循国家广电总局的技术标准,国家广电总局对广播影视的相关规范有100多个。被投诉人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内市级以上电视台具备大型活动演出功能的演播厅音箱品牌使用案例,目的是为了选择符合使用需求的舞台扩声设备,对于此类的业绩要求,不能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要求中标后一周内必须提供国产设备的质保承诺违法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承诺,若中标,在中标后一周内完成整体方案深化设计、投标复印件的原件交由招标人审查、国产设备的“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原件等,作为废标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一周后提供国产设备的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原件,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尤其是产品售后质保而设置,并非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质保承诺,而是投标人要自己承诺“中标后一周内取得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即:供应商提供国产设备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是在招标结束且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生的。虽然此项条款为加“★”项,但是并不属于资格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此要求是针对所有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对投标人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况。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专业舞台灯光及系统要求部分存在技术参数唯一性,指向性和专利限定要求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LED染色灯、LED摇头染色灯、三合一电脑灯、电脑染色摇头灯、电脑图案摇头灯以及电脑切割灯的技术要求全部指向珠江品牌。并列出了具体的唯一性参数。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所有的参数都是以满足功能性需求而设置,参考品牌只作为参考,不作为专家评标和打分的依据,招标文件也对使用其它品牌参与投标有详细说明。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规定,综合评分法仅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未要求投标人所有品牌产品的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且综合评分法实行“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这一原则表明,综合评分法允许各投标人之间的评审得分存在高低之分,实际上也就是允许各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存在差异,允许出现偏离。被投诉人提供了满足投诉人所列的唯一性参数的其他品牌产品,不能认定参数具有唯一性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音视频系统要求大屏部分存在技术参数唯一性,指向性参数问题
投诉人认为舞台全彩LED主屏、LED屏专用配电柜、舞台全彩LED主屏侧屏、只能配电柜、八字墙全彩LED屏、观众返送全彩LED屏的技术参数只有联建品牌完全符合,其他国产品牌无法符合,并列明了唯一性参数。但是仅是投诉人自述“与大屏行业内主流品牌洲明、利亚德及联建等品牌核实,并查阅相关品牌的官方网站产品彩页核对”的结果,投诉人未提供核实核对的有效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满足投诉人所列的唯一性参数的其他品牌产品,能证明投诉人所列参数不具有唯一性。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九)关于专业音响设备及系统要求部分存在唯一性,指向性参数问题
投诉人认为左声道扬声器组、右声道扬声器组、中央声道扬声器组、低频扬声器、超低频扬声器、流动返送扬声器、台唇补声扬声器、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产品的技术参数只有L-ACOUSTICS品牌完全符合,其他进口品牌无法符合,并列明了唯一性参数,同时认为多款产品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CE认证证书及具有官方的木材环保证明”为不合理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仅自述“与进口主流品牌Clair Brothers 、d&b、JBL、K&F等品牌核实,并查阅相关品牌的官方网站产品彩页核对”的结果,未提供核实核对的有效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满足投诉人所列的唯一性参数的其他品牌产品,能证明投诉人所列参数不具有唯一性。但是被投诉人虽然于2020年1月22日在澄清公告中已删除木材环保证明的相关表述及★提供所投产品的CE认证证书的“★”标星,但是CE认证证书是欧盟市场强制性认证,被投诉人此项仅要求提供CE认证证书,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有排斥,此条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9部分事实依据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经对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答复材料、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查,投诉事项9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四、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