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投诉人关于“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1200㎡演播大厅设备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2001017-1)的投诉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建声影视设备研制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高港区大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颖
授权代表人:丁翔
被投诉人: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所在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7号
联系人:王新
二、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音箱部分技术参数是L-ACOUSTICS的定制参数,对潜在投标人不公。
2.招标文件调音台技术参数是DIGICO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不公。
3.质疑函回复问题。
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标存在唯一性、特定性、控标性、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
5.中标后一周内提供质保函问题。
6.进口设备提供质保承诺函问题。
(二)投诉请求
1.修改音箱产品技术参数,使得≥3家的同档次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2.修改调音台产品技术参数,使得≥3家的同档次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3.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3家的产品推荐品牌。
4.修改招标文件电脑灯、灯控台、音响、LED显示屏、多媒体视频服务器、视频控台、视频切换台等技术参数,使得≥3家的同档次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5.去除关于质保承诺等要求,避免控标行为。
6.本项目所有主要设备均被报备,有人暗中操控本项目,请求财政局调查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情况审查
(一)关于招标文件音箱部分技术参数是L-ACOUSTICS的定制参数,对潜在投标人不公问题
1.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此次招标文件中,删除2019年9月招标文件中的推荐品牌,是为了规避质疑。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是招标文件的编制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等。投诉人并未提供招标人删除推荐品牌是为了规避质疑的证据。此项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认为,低频扬声器“低频下限≤33Hz、★最大声压级≥134dB、★低音单元≥单18寸或双15寸”参数是L-ACOUSTICS品牌产品SB18的控标参数,并提供了SB18产品技术参数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3家满足上述参数的品牌产品,因此,此项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上述参数是L-ACOUSTICS品牌产品SB18的控标参数。
3.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认为,超低频扬声器“低频下限≤30Hz、★最大声压级≥137dB、★低音单元≥单21寸或双18寸”参数是L-ACOUSTICS品牌产品SB18的控标参数,并提供了SB28产品技术参数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3家满足上述参数的品牌产品,因此,此项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不能认定上述参数是L-ACOUSTICS品牌产品SB28的控标参数。
4.投诉人认为CE认证和木材环保证明也只有L-Acoustics有,是指向性、唯一性参数,但并未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与于2020年1月22日在澄清公告中删除木材环保证明的相关表述,且被投诉人提供了其他多家品牌产品具有CE认证,不能认定CE认证具有唯一性。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调音台技术参数是DIGICO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不公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参数是为DIGICO量身定制的技术参数,并提供DIGICO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DIGICO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并没有提供投诉人所说“常用的一线进口的调音台”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本机关无法具体核对。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能证明DIGICO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不能直接证明招标文件参数是为DIGICO量身定制的技术参数。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能满足调音台技术参数的并非只有DIGICO一家,被投诉人提供了其他能满足的调音台技术参数的品牌产品。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函回复问题
1.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及业主在质疑函回复中,反复提到“我方已知3个以上品牌符合本项目参数”,但却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掌握的符合项目参数的品牌产品信息,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品牌产品证明材料,无法律依据。且采购人单独向某一或某几个供应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品牌产品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项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未列明品牌,不违反法律规定。
2.投诉人称“L.A、DIGICO代理商拒绝向其提供产品及招标要求的其他材料”,本机关认为,此项属于商业行为,与本案无关。
3.投诉人称“如果投标人使用其他品牌,技术参数得分将明显低于L.A,投标人根本不可能中标......合法权益将会造成严重损害”。此项仅是投诉人的主观猜测,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该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响应、企业业绩、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因此,技术响应并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标存在唯一性、特定性、控标性、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大都存在指向性、唯一性,主要设备品牌产品已被恶意报备,而且是电视台经办人和意向中标人联合报备,抬高产品价格,并列出了特定指向性参数品牌。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仅列出了特定指向性参数品牌,未提供其他有效事实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唯一性、特定性,同时投诉人也未提供“电视台经办人和意向中标人联合报备,抬高产品价格”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中标后一周内提供质保函问题
投诉人认为,要求投标人提供“若中标,在中标后一周内完成.......国产设备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原件”的承诺函,是运用厂家的质保函非法控标。被投诉人认为,此项要求是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一项举措。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证明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及证据附图,属于观点主张,不能认定为事实依据。被投诉人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一周后提供国产设备的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原件,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尤其是产品售后质保而设置,并非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质保承诺,而是投标人要自己承诺“中标后一周内取得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即:供应商提供国产设备原厂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承诺函是在招标结束且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生的,虽然此项条款虽然是加“★”项,但是并不属于资格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此要求是针对所有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对投标人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况。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进口设备提供质保承诺函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灯光控制台(主台)、电脑切割灯、扬声器、功放、调音台、舞台内通系统设备”提供原厂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或中国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而这些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都具有特定性、指向性、唯一性,是某一品牌的控标参数,得不到质保承诺就会废标,代理商恶意控制着本次招标项目。被投诉人认为,此项要求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质保。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所说“这些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都具有特定性、指向性、唯一性”、“代理商恶意控制着本次招标项目”,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予支持。且上述设备属于进口设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厂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或中国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三年质保承诺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