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投诉人关于“宿迁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互联互通(视频会议系统)更新改造项目”(采购编号E3213010313202003056-1)的投诉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盐城世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盐城市毓龙东路88号鸿基大洋村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为猛
授权代表人:刘佳男
被投诉人:宿迁市水利局
所在地址:宿迁市人民大道4号
联系人:郑榕轩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企业荣誉相关要求限制了行业类型、颁发机构和奖项名称,具有很高的排他性。
2.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员同时具有多个不同类型的证书才能得满分,具有很强的唯一性。
3.需求清单中LED显示系统参数设定有严重倾向性及排他性。
(二)投诉请求
要求招标方删除不合理限制,避免唯一性。
二、情况审查
(一)关于企业荣誉相关要求限制了行业类型、颁发机构和奖项名称,具有很高的排他性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认为,在评分办法中相关荣誉、证书一栏中,企业荣誉相关要求限制了行业类型、颁发机构和奖项名称,具有很高的排他性,优质服务品牌明显指向特定运营商,且该项目就是买个大屏和音响安装就行,和科学进步奖毫无关联。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未能正确理解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招标的视频会议系统是宿迁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互联互通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并非单一的购买大屏及音响安装,此项要求为后期申请科学技术奖的重要节点,招标文件设置获得“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作为加分项是为了鼓励具有试点项目经验,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强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且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不限单位性质和行业,因此不存在排他性。优质服务品牌称号是政府部门对行业特殊表现或项目建设及服务能力的肯定,政府部门颁发的优质服务品牌称号颁布的对象不限于某个通信运营商,如江苏电信、江苏移动都具有优质服务品牌称号,其他制造、建筑、交通及服务行业皆可获得此项荣誉。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与科学进步奖毫无关联,仅是投诉人主观判断,并未提供其他有效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设置的“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并不限定单位性质和行业,将其作为加分项,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关于“优质服务品牌”,被投诉人举证了江苏电信、江苏移动、苏交科等均具有“优质服务品牌”称号,能证明该奖项并不限定行业,也并非只有运营商获得,且江苏电信、江苏移动均具有“优质服务品牌”称号,也不能认定优质服务品牌明显指向“特定通信运行商”。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员同时具有多个不同类型的证书才能得满分,具有很强的唯一性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认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员同时具有多个不同类型的证书才能得满分,具有很强的唯一性。项目负责人不采用常见的建造师(机电类)却用通信系统通信工程师明显是为某通信运营商设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三个证书是为其特定人员量身定制。被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6页明确了本项目的设计原则,第29页第5条数据共享要求:对本项目数据共享的类型、方式、内容、对象、条件等进行规范,提供互联互通接口,能够与水利局平台对接。第6条:本项目属于水利局重点项目,为避免出现信息泄露情况,对系统用户和安全保密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审查系统用户地职责和权限,并备案。第7条:明确要求满足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本次招标项目需要对水利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系统化的统一设计,远期实现远程应急指挥、市处对直属基层单位的视频会议和远程培训等功能,提前做好系统升级预留多种接口功能,项目涉及数据共享、安全审查、保密要求、等级保护等,涉及范围广,项目复杂,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具备综合技术能力,能够系统性对项目通盘考虑及推进实施。本次项目不是建筑安装工程,而是信息化建设项目,所以不采用建造师(机电类)作为项目负责人。本次信息化项目需要具备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师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具备系统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的技术负责人对本次项目的实施有很大的帮助。根据项目的性质需要,对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提出相应要求,与后期项目的实施有关联。国内很多公司拥有具备相关证书和能力的人员,不存在投诉中所说“为某通信运营商设置,为其特定人员量身定制”。且同时对满足此项要求的投标人加分,旨在选取优质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员同时具有多个不同类型的证书才能得满分,具有很强的唯一性。项目负责人不采用常见的建造师(机电类)却用通信系统通信工程师明显是为某通信运营商设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三个证书是为其特定人员量身定制”仅是投诉人主观判断,并未提供有效事实依据。且根据招标文件,此项是加分项,不是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即使不能满足此项条款,仅是不加分,不会因此失去投标资格。被投诉人要求提供的证书通过考试或评定即可获得,不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问题,且与项目实施有关联。依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证书要求具有唯一性。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需求清单中LED显示系统参数设定有严重倾向性及排他性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需求清单中LED显示系统“★点间距≤1.27mm;管芯:SMD1010 金线封装;屏幕尺寸:宽≥4.88米:高≥1.715米:净显示面积≥8.37平方米;屏幕分辨率≥3840列×1350行”,由于现LED行业各厂家的箱体尺寸没有统一标准,如按此招标文件要求的间距和尺寸,四个推荐品牌中仅有洲明满足此标准,此条参数设定有严重倾向性及排他性;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过于复杂且明确某检测标准,其目的性非常明确,要求标前提供检测报告达30多个,四家推荐品牌多家均不满足此参数要求,参数设定有严重倾向性洲明品牌。被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尺寸是按照现场旧屏大理石开孔尺寸4.88米(宽)确定,投标人可以根据不同厂家的产品调整大屏尺寸,满足最低要求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的四个品牌均有满足招标文件此项参数要求的产品。LED显示屏产品为此次招标中的核心产品,其参数都是基于大屏基本功能及技术性能来设定的,提供测试报告以便核对所投产品的功能与技术性能,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参数都是与产品相关的通用标准,不是只有某一厂家产品可以满足的特殊标准,LED显示屏技术参数总计24条,其中需要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的有8条,并非投诉人所说的“要求标前提供检测报告达30多个”。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中“★点间距≤1.27mm;管芯:SMD1010 金线封装;屏幕尺寸:宽≥4.88米:高≥1.715米:净显示面积≥8.37平方米;屏幕分辨率≥3840列×1350行”参数,均属于范围值,并非固定值,投标人所投产品能满足上述参数的范围即可,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也明确“投标人可以根据不同厂家的产品调整大屏尺寸,满足最低要求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满足上述参数的推荐品牌产品证明材料。投诉人所说“四个推荐品牌中仅有洲明满足此标准,此条参数设定有严重倾向性及排他性”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过于复杂且明确某检测标准,其目的性非常明确,要求标前提供检测报告达30多个,四家推荐品牌多家均不满足此参数要求,参数设定有严重倾向性洲明品牌”问题,经查询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均未涉及此项问题,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