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信息公告(宿豫财行〔2020〕23号)
一、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004038-1
二、项目名称:宿豫区豫新初级中学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万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华夏大道59号
被投诉人:宿迁市宿豫区教育局
单位地址:宿迁市项王东路28号
四、基本情况
2020年5月8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我局,我局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同时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组织投诉事项所属领域的相关专家、法律顾问等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咨询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系统技术方案里:
1.网络设备组网技术方案(包含校园网和设备网的主干网和接入网的网络拓扑图,要求按照光网络系统布线模式对拓扑图进行设备的合理分布及架构无网络瓶颈)方案分析到位,识别精准的得 1 分,否则得 0 分。
2.可视化管理系统有完整的运维阶段BIM 技术应用价值点详解和应用说明,深度满足本项目 BIM 技术应用程度及 BIM 运营管理平台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程度及实施难点的分析、重点区域识别解决方案方案分析到位,识别精准的得 0.5 分,否则得 0 分。
3.提供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标准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方案并承诺中标后配合测评机构完成等保测评,提供测评报告。方案分析到位,识别精准的得 1 分,否则得 0 分”设置不合理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且采购人未提供建筑CAD图纸,无法完成网络设备组网、BIM 建筑信息模型、网络安全等保方案设计,涉嫌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等。经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理解有偏差,招标文件中仅要求网络设备组网技术方案(包含校园网和设备网的主干网和接入网的网络拓扑图,要求按照光网络系统布线模式对拓扑图进行设备的合理分布及架构无网络瓶颈)方案分析、可视化管理系统有完整的运维阶段BIM技术应用价值点详解和应用说明、深度满足项目BIM技术应用程度及BIM运营管理平台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程度及实施难点的分析、重点区域识别解决方案分析等, CAD图纸不是制作此项投标文件的必备条件,投标人完全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制作出此项投标文件。同时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投标人所披露的信息是一致且公开的,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平台对接实施方案里:
1.提供本项目智慧校园管理平台与各个系统(校徽系统、电子班牌系统、教室 AI 教学系统、校园 AI 视频监控安全管理及校园 AI 宿舍管理系统、多媒体大屏环境监控系统、热成像体温监测人脸识别无障碍通道系统、相控雷达报警系统、视频会议的音视频人机交互系统、视频会议的音视频分布式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校园录播系统、校园电视台系统、能耗监测系统)平台的数据兼容对接方案,各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后实现符合中学智慧校园建设的完整功能描述。各系统对接方案要明确插件配置、实现接口调用步骤、源码及对接后实现的功能匹配程度。
2.在实施方案中的功能上提供管理平台与以上 13 个系统平台数据无缝对接兼容的测试证明报告。测试证明内容为:①管理平台与以上 13 个系统所投标的产品厂家平台的系统接口对接测试内容。②实施系统功能测试,明确管理平台与各厂家被测系统的功能确认,管理平台的厂家和以上 13 个系统厂家的每个测试证明需要经管理平台和各系统厂家测试双方共同盖章确认完成对接测试功能。”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要求标前提供“智慧校园管理平台与其他13个系统产品无缝对接兼容测试证明报告”明显不合常理,所有厂家相互对接都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费用的,除非某一指定平台事先知晓招标方案,否则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提供这些系统的测试证明。经查,被投诉人从采购预公告到开标均依法设置了合理的期限,同时智慧校园管理平台与其他13个系统产品对接无技术壁垒,在本项目的供应商中,有多名供应商提供了对接方案及测试材料,如江苏科安电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和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且提供的对接方案及测试厂家并不相同。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采购清单中,8、高清录播系统(★实现网络直播、录播、点播,实时音视频互动等功能并要求与宿豫区教育局现有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提供对接方案和承诺)”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次公开招标并未对高清录播系统有品牌限制,但是宿豫区教育局现有平台是哪个品牌厂家建立的?相关系统接口、对接技术需求是什么,都没有公开。让投标人如何提供对接方案?该评分项打“★”号,如投标人不能提供作为无效标处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经查,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对高清录播系统进行品牌限制,只要求供应商出具对接方案和承诺即可,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宿豫区教育局现有平台的品牌厂家等,是为了防止出现厂家及品牌的唯一指向性。就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供应商完全能够按照招标文件制作此项投标文件,在本项目供应商中,有多名供应商提供了对接方案和承诺,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省有限公司、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安电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和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关于“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一项,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性能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进行比较,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规格及材质能够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40 分,标“▲”的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1 分,其他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0.5分,扣完为止。投标人需详尽真实的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响应偏差表,具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要求细则,对各投标单位投标产品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评比打分(加“▲”部分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本项最低得0 分,最高得 40 分。★号部分必须响应,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经查,被投诉人就投诉人列举的系统均提供了三家以上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品牌产品,因此,此项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不能认定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4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