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监管信息

泗洪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次数: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乐教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中央公馆63幢204
委托代理人:周云
联系电话:13813901033
被投诉人:泗洪县公安局
地址:泗洪县淮河东路6号
联系电话:13605246888
投诉人江苏乐教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教科技”)对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公安局界集派出所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分包1”(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003181-1)的招标文件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泗洪县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方园”)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泗洪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0年7月1日接到投诉,依法受理。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 投诉内容
乐教科技认为:1、我公司提供CA锁发票不是冒充依法缴纳税收凭证,不应视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2、我公司委托经宿迁市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江苏厚谱征信有限公司办理企业信用报告,按江苏厚谱征信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该报告为江苏厚谱征信有限公司出具。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投诉请求
①“而法律、法规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该法律、法规出处?②依据哪条法律法规认为“我公司用一张购买CA锁的发票冒充依法缴纳税收凭证,视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我公司用一张购买CA 锁的发票不是冒充依法缴纳税收凭证,不应视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③要求撤销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6月3日发布泗洪县公安局界集派出所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分包1废标公告。④我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未收到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函,及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备案通知。根据质疑答复内容采购单位应该是拿到了相关函,请求采购单位提供相关函。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20年3月30日,江苏方园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20年4月20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网上开标大厅实行不见面开标,并于次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政府采购模块下宣布乐教科技为中标人。因江苏东港家具有限公司对于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要求及评分标准提出质疑。后泗洪县公安局出具废标公告,取消乐教科技中标资格。2020年6月8日,乐教科技向泗洪县公安局提出质疑,2020年6月16日,江苏方园对其提出的质疑给与答复;乐教科技对于江苏方园的答复不满意,并于2020年7月1日投诉至本局。本局于2020年7月15日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针对两个投诉事项及四个投诉请求,形成了书面论证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请求①的依据如下:
1.招标文件中第一部分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第3条“3.2019年11月以来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指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2款“(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第2款“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二)请求②的答复如下:
经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复函:你方提供的CA证书的发票无法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依据。
(三)请求③的答复如下:
1.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函:已撤销备案号 SXBZ20201042的信用评价报告;
2.招标文件第19条中19.2款“19、废标条款 19.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更改分包1废标理由为“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请求④的答复如下:
请至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公函(地址:泗洪县仁和路5号,电话:0527-89883662)。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的复函,乐教科技提供的CA证书服务费发票无法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依据,但也不应视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或者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