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 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乔辉
联系人电话:15151134031
被投诉人1: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联系人:朱天威
联系电话:18936048753
被投诉人2:泗阳县公安局(招标单位)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众兴镇北京西路88号
联系人:刘昊
联系电话:13951198773
投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对参加投标的泗阳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标准化建设项目【E32130103132020
12080-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1年2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规定,依法于2月3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书修改通知书,2月9日再次收到投诉人修改后的投诉书,并于当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华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和泗阳县公安局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在投诉函中称:
1、2021年1月13日我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了泗阳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标准化建设项目投标(编号E3213010313202012080-1),根据线上公示,四家投标人报价分别如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报价31013856.66元;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报价90825155元;泗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报价88153096元;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报价76075242.49元。我公司认为经过前期多轮询价和核算,本项目成本价不低于6000万元。代理公司组织开标过程中,未对中国电信服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恶意低价进行审核,评标过程中未让电信提供合理成本证明,且让电信报的恶意低价通过审查并参与评标。电信报超低价却未能中标,存在围标嫌疑。
法律依据一: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诉请求:
针对以上事项,我公司要求:1、为本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的代理机构提供项目采购清单成本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投标人的采购清单明细报价。2、根据明显低于成本价情况应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
另投诉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投诉人授权委托书(共1页);
2、投诉人营业执照(共1页);
3、投标报价截图(共1页);
4、投诉人自己的投标报价清单(共37页)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泗阳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标准化建设项目【E3213010313202012080-1】于2020年12月22日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挂网招标,于2021年1月13日9点开标,经评委专家组评审确认,由泗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和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并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采购人(泗阳县公安局)及采购代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此次质疑泗阳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9日已进行了回复。
因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我机关投诉,我机关于2021年2月9日正式受理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投诉书。
针对投诉内容,我机关在审查你公司投诉时发现,你公司与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进行了投标,而投诉主体却只有你公司一家。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九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主体应当是两家联合体成员(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投诉。随后,我机关以投诉主体不符合投诉要求为由,向你公司发出了投诉事项补正函,限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书进行修改补正,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补正。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针对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投诉,本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而此次投诉主体只有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一家,不符合投诉主体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