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帝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保成
被投诉人: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7号
联系人:张珺
投诉人对“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三级等保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 320210104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月23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对投诉人标书的评分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评判,投诉人最终得分87.35远低于标书应得分数,不认可《质疑答复函》关于原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结果。
(二)投诉请求
重新核算评标分数。
二、情况审查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发送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文件及证明材料提交本机关。2021年3月11日,本机关组织原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投诉人称:“在不计算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两项主观分的情况下总得分应该是90.6548分,在不计算主观分得分情况下比公布的得分结果高出3.3048分”。
被投诉人提供的《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三级等保项目招标情况说明》中称:“招标代理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下午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楼评标三室,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协助答疑,经原评标委员会认定,一致认为江苏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总得分无异议。”
2021年3月11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响应、业绩、相关证书、第三方信用报告、服务便利性、人员配备等得分情况逐项进行核查,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意见显示:1、擎网公司的投标报价、技术参数响应、企业业绩、相关证书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得分均未出现错误;2、经核查后发现擎网公司人员配备得2分,实际应得1分;服务便利性得0分,实际应得1分;3、复核后总得分不变;4、否定投诉人主张的应得客观分数。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1.在此次评审中,针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评审,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论证,服务便利性得分应加上1分、人员配备得分应扣除1分,存在应得分未得分,应扣分未扣分情况,投诉人对评分提出质疑的主张部分成立。
2.虽然存在应得分未得分,应扣分未扣分情况,但纠正错误评审后,总得分未发生改变,未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的总得分,并未得出投诉人所主张的“总得分应该是90.6548分”的结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标书最终得分87.35远远低于标书应得分数”的主张。该部分投诉不成立。
3. 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共有5人组成,除1人为采购人代表外,其余4人均为从“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虽存在评分错误的情形,但是经纠正错误后,总得分未发生改变,未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评审结果仍具有法律效力。投诉人主张“不认可《质疑答复函》关于原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结果”的部分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