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山特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2月,本机关收到宿迁市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16吨水罐消防车采购项目评审情况的相关汇报”,反映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对“16吨水罐消防车采购” 项目( 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012170-1)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供应商共6家,分别为: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山特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整车免费质保期3年”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条款,检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开标一览表中的“免费质保期为1年” 、质量保证承诺书中承诺“整车质量保证期4年”、售后服务方案中承诺“整车质量保证期3年”。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因此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未能实质性响应免费质保3年。
检查发现:
1.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开标一览表中的免费质保期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条款。
2.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评审委员会成员未独立评审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款。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询问笔录、评标现场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在检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按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相关规定,向该项目相关利益方出具了行政执法决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
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辩。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以上两家公司的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次招标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机关作出监督检查决定如下:
1.“16吨水罐消防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012170-1)应予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问题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宿城区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城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