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宿迁翔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29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邵玉珍
授权代表:滕波
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29号121室
被投诉人1: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新行政区和谐路永昌财富广场B区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联系人:赵文娟
相关供应商: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瑶沟乡工业园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梦婷
联系人:张新宇
投诉人宿迁翔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公司”)代理的“泗洪县虹州实验学校体育器材采购项目”(E3213010313202102011-1)的投诉,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投部分型号的产品与采购需求存在重大偏差。
投诉事项2:对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投金陵品牌产品三年原厂免费质保承诺函及产品检测报告真伪性进行核实。
投诉事项3:代理公司对我公司所提出的质疑能核实不核实,未履行应尽职责,敷衍了事,随意答复。
(二)投诉请求
请贵局依法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取消江苏致远体育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重新审视此次招标结果,另行确定我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2021年3月15日,大洲公司发布“泗洪县虹州实验学校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二次)”(E3213010313202102011-1)的招标公告。2021年4月6日,大洲公司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8日,代理机构收到翔宇公司的质疑函,4月1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并于2021年4月16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翔宇公司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4月19日投诉至我局。经审查投诉书,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翔宇公司送达“投诉补正通知”,要求其对投诉书内容进行补正。后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通知书,经审查后,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正式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投诉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对投诉事项中提及的材料真实性通过邮寄调查取证函的方式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一,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为,因为是在评标的时候出现的问题,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1、移动式篮球架,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品牌和型号金陵GDJ-1AB,但提供技术证明材料是YDJ-2B,在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明确标注无偏离且佐证材料详见所投产品技术资料或样本,属于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予以扣分,不存在重大偏差。2、室内排球架、室外排球架,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提供了厂家证明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足球、足球场角旗杆、足球裁判员手旗、哨子、室外乒乓球台、练习乒乓球,招标文件未对上述产品有固定型号要求,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中所投上述产品型号不作为评分标准,且该公司所投上述产品已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重大偏差。
针对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无法采取有效地技术手段进行核实,且投诉和被投诉双方提供的金陵厂家证明材料内容相互矛盾。现提请上级部门对此问题进行裁决。
针对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为,我公司收到质疑单位的质疑后,随即向采购人及招标办汇报,收集相关资料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复核,在法定期限内我公司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论回复质疑单位。
经审查,共发现如下问题:(1)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品牌和型号金陵GDJ-1AB,但提供技术证明材料是YDJ-2B;(2)翔宇公司和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提供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厂家)证明材料内容相互矛盾,5月7日我单位通过向金陵厂家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后,于5月10日收到回复函。回复函明确载明:“...1、对贵方指出的附件一证明函我方确认属于公司出具,是合法有效的;2、对附件二证明函我方未出具过此证明函,属于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事先向我单位备案和登记,私自以我公司的名义盖章向贵单位出具的,属于伪造资料。...”(2)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红双喜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厂家)证明函中,落款与盖章名称不符,落款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名称为上海红双喜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我单位5月12日通过电话、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形式,已确认此份证明函为伪造资料,并于5月18日收到书面回复,回复函明确载明:“...贵方提供的江苏致远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以上项目的证明函,我公司从未出具过,关于证明函中的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也无法跟我公司产品对应...”。
综上所述,宿迁翔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采购人(虹州实验学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或者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