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泰州简氏窗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新能源产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戴珍
授权代表:余小军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新能源产业区1号
被投诉人1:江苏富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2号富园天郡北门西侧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徐富强
联系人:宋丽娟
相关供应商:无锡皓月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区天山路6号415室
联系人:王红根
投诉人泰州简氏窗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氏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富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昂公司”)代理的“泗洪县界集中心卫生院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E3213010313202104131-1)的投诉,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先行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提供的询价采购需求数据造假,请贵单位安排第三方鉴定公司现场鉴定。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是否违法与无锡皓月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未能就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2作出答复。
补正后新增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
(二)投诉请求
请贵单位逐一书面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对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
二、审查情况
2021年4月29日,富昂公司发布“泗洪县界集中心卫生院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E3213010313202104131-1)的招标公告。2021年4月30日,富昂公司因修改采购文件内容发布更正公告。2021年5月11日,富昂公司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无锡皓月遮阳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10日,富昂公司收到简氏公司的第一次质疑函,于2021年5月11日对质疑作出答复。2021年5月13日,富昂公司收到简氏公司的第二次质疑函,于2021年5月14日对质疑作出答复。简氏公司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5月19日投诉至我局。经审查投诉书,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向简氏公司送达“投诉补正通知”,要求其对投诉书内容进行补正。后于2021年6月1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及补正材料,经审查,仍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且补正材料包括两份不同内容的投诉书,因投诉事项部分重复且针对同一采购项目,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决定合并投诉事项先行受理,并要求简氏公司尽快补正。2021年6月6日,收到简氏公司的法人身份证明。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投诉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一,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严格按照此条要求执行,采购人并未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针对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是根据采购人招标前期分别邀请三家窗帘制作商户现场测量分别提供报价方案后研究得出,并不是像投诉人所述询价采购需求数据造假。
经核实,采购人在招标前已邀请三家窗帘制作商户现场测量并出具相关数据,采购单位据此研究后,确定了采购需求。我单位认为,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为: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采购人与无锡皓月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单位认为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四,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为:投诉人二次质疑函中均未提到:采购单位是否提高采购需求数量?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已回复投诉人二次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第2条。
经核实,投诉人质疑函中未曾提出“采购单位是否提高采购需求数量?”质疑事项,且采购人和代理公司对投诉人二次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第2条已作出答复。故我单位认为投诉事项四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新增投诉事项,经评审委员会重新论证后认为:投诉人确实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评审委员会再次一致判定投诉人(泰州简氏窗饰制造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人。
综上所述,简氏窗饰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或者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