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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1】66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08-09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宿迁市智融达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 泗阳县瑞禾阳光城

法定代表人:张驰坤  联系电话:15850950922

被投诉人1:如皋泗阳北京路实验学校

地址:泗阳县北京东路与泗塘河路交叉口西150米

联系人:张王刘  联系电话:13951374217

被投诉人2:南京中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金康华府二期南门

联系人:龚玲玲  联系电话:18951292299

相关中标供应商: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爱园镇工业园区泗沭路西首

投诉人宿迁市智融达科贸有限公司如皋泗阳北京路实验学校智能化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107

041-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如皋泗阳北京路实验学校、南京中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1)48口以太网交换机交换容量256Gbps,包转发率≥150Mpps,配置 10/100/1000M电口≥48个,千兆SFP接口≥4个;但中标人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华三S1248,从官网查询发现其交换容量为96Gbps,包转发率为71.4Mpps,远小于招标要求,同时没有4个SFP接口,显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24口以太网交换机交换容量256Gbps,包转发率≥92Mpps,配置 10/100/1000M电口≥26个,千兆SFP接口≥4个;但中标人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华三S1224F,从官网查询发现其交换容量为52Gbps,包转发率为38.7Mpps,远小于招标要求,同时只有24个电口,2个千兆接口,显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A4打复一体机对粉盒的要求,随机耗材印量不低于5000印,中标人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HP136W,从官网查询发现其粉盒的容量仅有1500印,显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严重失职

评委在针对质疑时,没有认真的查证质疑人所质疑的内容是否成立,还给出“中标人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回复,针对质疑评委们没有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投诉请求

1.取消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2.对本项目重新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标。

二、调查核实情况

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我局于7月22日受理了投诉,并于7月22日向被投诉人如皋泗阳北京路实验学校、南京中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经查明,如皋泗阳北京路实验学校智能化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于2021年7月14日第一次开标,共5家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评标条件的有4家,并通过评标确认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2021年7月15日,宿迁市智融达科贸有限公司对结果公告进行了质疑,质疑共三点,分别为中标人的三款产品参数均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1年7月16日如皋泗阳北京路实验学校、南京中信工程造价有限对质疑函进行了回复。

回复中称:1、评标过程中,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以上三点质疑在被质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未作要求对所投产品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核对,因此评委无需对此进行查询。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若无法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要求中标供应商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拿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产品参数证明材料或者供货产家的产品参数证明材料,但中标人未在本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并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另评委组在此次评标过程中程序合理合规,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评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在质疑回复的解释中,评委组是针对评标过程作出的说明,解释的角度不同,并不存在严重失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宿迁市智融达科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江苏睿轩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请采购人如皋泗阳北京路实验学校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各相关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