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1】 91 号
投诉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联系人:朱敏
联系人电话:15050735590
被投诉人1: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建凌中路16-3
联系人:倪学柱
联系电话:18951377816
被投诉人2: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66号
联系人:朱爱东
联系电话:18851539818
投诉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参加2021年泗阳经济开发区信号灯采购项目【E3213010313202107136-2】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1年9月13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在投诉函中称:
2021年泗阳经济开发区信号灯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公司查看公示的报价明细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当中部分产品并非中小企业制造,但是在中小企业承诺函中却承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该公司这种行为明显是虚假承诺。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第20条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条款: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我公司认为该公司行为明显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投诉请求
1、请求监管部门参与核实本次所有评标打分情况。
2、取消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2021年泗阳经济开发区信号灯采购项目【E3213010313202107136-2】于2021年8月18日发布中标公告。
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采购人(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采购代理(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此次质疑于2021年8月25日已进行回复。
因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后向我机关投诉。
针对投诉内容,我机关调查收集了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并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复审,听取了每一位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了专家组复核结论,并签字后报我局备案。
专家组认为:1、本次的政府采购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以投标人及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需要全部是中小企业。2、根据招标文件评审细则,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优惠参加评审,维持原评审结果。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
1、中标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名单中确实有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标人因对招标文件理解不足,误解为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故将所投的中小型企业产品明细清单填写在了声明函中。
经本机关查阅2021年泗阳经济开发区信号灯采购项目【E3213010313202107136-2】招标文件,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必须提供可能产生误解。投诉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也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却并又载明其提供货物不属于中小型企业制造,可以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必须提供确实可能使人产生误解。
结合中标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函明细清单中并未将所投大型企业产品填入其中的事实以及中标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的《关于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的情况说明》,可见《中小企业声明函》系中标人错误理解招标文件所致,主观上没有以《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的目的。
2、招标文件第27条4款规定,要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标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并非全部是小微企业,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审查,未对该企业按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优惠给予评分。客观上《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影响招标结果。
3、按照中标人所提供资料和投诉人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对大中小微企业划分认定标准,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兴线缆有限公司虽然营业收入达到中型企业,但人数没有达到中型企业,均属于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非格式部分的没有虚假陈述内容。
综上所述,此次采购项目上,程序合法,经我局再次核实评分情况,此次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无误,中标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虚假承诺行为,客观上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我机关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标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