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盛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宿迁市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对气体致密性化学防护服的参数要求表述有“PVC/Teflon?透明面屏”、“ Luxfer专业碳纤维瓶”等内容。
上述内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