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经开区厦门路、富民大道学校实验室设备及器材采购”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1月至今)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实验室设备相关业绩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每提供1个成功案例得4分,合同金额500万(含)-100万的,每提供1个成功案例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上述内容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