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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财购罚〔2021〕8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0-14  访问次数:

江苏正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经开区厦门路、富民大道学校实验室设备及器材采购”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近三年(20171月至今)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实验室设备相关业绩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每提供1个成功案例得4分,合同金额500万(含)-100万的,每提供1个成功案例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上述内容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