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相融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自2017年5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本市范围内有类似工伤预防(如安全生产)或社会保险的服务项目或业绩,每个提供一份合同(协议或合作证明)得4分,最高8分”。
上述内容将特定行政区域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