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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财购罚〔2021〕7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0-14  访问次数:

江苏相融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自20175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本市范围内有类似工伤预防(如安全生产)或社会保险的服务项目或业绩,每个提供一份合同(协议或合作证明)得4分,最高8分”。

上述内容将特定行政区域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