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策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宿城区罗圩乡小李庄蔬菜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供应商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150万及以上合同额的温室工程项目,每有一个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项目经理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项目经理每增加一个150万及以上合同额的温室工程项目业绩,得4分,最多得4分”。
上述内容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