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监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财购罚〔2021〕4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0-14  访问次数:

江苏文策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宿城区罗圩乡小李庄蔬菜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供应商自20161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150万及以上合同额的温室工程项目,每有一个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项目经理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项目经理每增加一个150万及以上合同额的温室工程项目业绩,得4分,最多得4分”。

上述内容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