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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财购罚〔2021〕1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0-14  访问次数:

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宿豫区档案馆局域网应用系统及配套硬件采购项目”、“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两个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宿豫区档案馆局域网应用系统及配套硬件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自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定的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综合档案馆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案例,通过江苏省5A级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的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最高得1.5分”。“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具有201711日以来以来承担过的类似业绩(公共实训基地或学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目最高得10分”。

上述内容分别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