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宿豫区档案馆局域网应用系统及配套硬件采购项目”、“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两个项目实施了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宿豫区档案馆局域网应用系统及配套硬件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定的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综合档案馆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案例,通过江苏省5A级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的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最高得1.5分”。“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具有2017年1月1日以来以来承担过的类似业绩(公共实训基地或学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目最高得10分”。
上述内容分别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