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1〕8号
投诉人:泗洪县康源养殖公司
地址:泗洪县大楼街道金沙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翁叶超
被投诉人:泗洪县畜牧兽医站
地址:泗洪县人民北路10#
法定代表人:王化江
相关供应商:宿迁农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常洪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进波
投诉人泗洪县康源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对江苏正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新公司”)组织的泗洪县兽医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109032-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成交供应商对该项目磋商文件中技术人员配置的相关证书提供不全,采购人质疑回复书表明该项“共6名具有职业兽医资格证的防疫工作人员”是采购文件的笔误。
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材料。
(二)投诉请求
重新组织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二、审查情况
正华新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于9月17日组织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为宿迁农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信公司”)。9月26日,康源公司向泗洪县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兽医站”)提出质疑。兽医站于10月8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并形成《复议报告》,于同日对质疑进行答复。康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本局,本局收到投诉书并予以受理。10月20日,本局向兽医站、农信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兽医站、农信公司均于10月26日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
(一)该项目磋商文件中技术人员配置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是否存在笔误、成交供应商对证书是否存在提供不全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中显示:在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即每个服务站点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共6名具有职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基础上每多增加一名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得3分,最高18分,注:需上传执业兽医资格证及劳动合同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康源公司投诉称,执业兽医资格证的防疫人员和职业兽医资格证的防疫人员都是从事畜牧疾病诊治和疾控防疫的专业人员,康源公司按照磋商文件提供了两类人员的证书,但农信公司未提供6名具有职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的相关证书,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兽医站提供的《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称,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将“共6名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中误写为“共6名具有职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经原磋商小组复议表示,根据上述内容文字的上下连贯性不会引起歧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20〕80号)的规定,“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国务院并没有“职业兽医资格证”这一专业证书。
农信公司提供《回复函》称:农信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完全按照磋商文件内容制作的。
《复议报告》显示:该项目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明确“技术人员”为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兽医资格证,磋商文件“评标办法”中误将“执业兽医资格证”写成“职业兽医资格证”,根据磋商文件中内容上下的连贯性,该笔误不会引起歧义;农信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了12名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的防疫工作人员并上传了执业兽医资格证。
本局经向泗洪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该局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同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在2012年以前由农业部颁发,之后改为由各省、市、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均未组织实施“职业兽医师资格证”考试,也未颁发过“职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经审查本局发现:1、农信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技术人员配置提了12名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的防疫工作人员,并提供了相应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2、康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技术人员配置了6名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的防疫工作人员、5名动物疫病防治员以及1名动物检疫检验员,并提供相关证书。
本局认为,因相关主管部门并不颁发“职业兽医资格证”这一证书,故该项目磋商文件将“共6名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中误写为“共6名具有职业兽医资格证防疫工作人员”,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上下内容的连贯性,该误写不会引起歧义。农信公司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相关技术人员配置及证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康源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农信公司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相关证书,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农信公司存在相关证书提供不全的情形。
(二)关于农信公司是否按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材料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二、服务要求”规定:“供应商中标后根据全县养殖分布情况,设立6个兽医社会化服务站点。主要包括……兽医社会化服务站点需满足以下要求∶以下要求均为最低要求,不接受负偏离,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全部响应的承诺函,未按要求提供承诺函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一、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自有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其直属单位无偿提供的,需提交书面证明。……”
康源公司投诉称,农信公司未按上述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原件或产权证明材料。
兽医站提供的《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承诺函即可。
农信公司提供《回复函》称:农信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完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制作的。
《复议报告》显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关于办公场所要求项为可承诺内容,农信公司已提供了相关承诺函。
经审查农信公司响应文件,农信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全部响应承诺函》,未提供办公场所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或相关书面证明。
本局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中标后根据全县养殖分布情况,设立6个兽医社会化服务站点”,办公场所的“建设内容”,包括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或相关书面证明、空调、桌椅、打印件、疫苗储备设施等,并未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仅要求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全部响应的承诺函,农信公司在响应文件提供了相应的承诺函。康源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农信公司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材料的主张,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农信公司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材料的情形。
综上所述,康源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