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B14Y5C
法定代表人:刘庆胜,职务:总经理
地址:泗洪县农机大市场7#-113号
2021年8月23日,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二公司”)中标后提交书面弃标申请,未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嫌“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将“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库室及塑胶跑道改造采购项目”弃标相关资料移交我局。2021年8月25日,我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消防救援大队因工作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库室及塑胶跑道改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98256.81元)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该项目于2021年7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8月2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8月5日大二公司向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书面弃标申请且未能在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8月5日江苏大二公司书面放弃申请;
证据二:2021年8月5日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书面“关于接受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2021年9月1日大二公司谈话笔录;
证据四:2021年9月7日消防救援大队谈话笔录;
证据五:2021年10月13日下午大二公司调查笔录;
证据六:2021年10月13日下午消防救援大队调查笔录;
证据七: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库室及塑胶跑道改造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结果公告。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大二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财购罚告〔2021〕第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大二公司放弃中标未与采购人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据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大二公司初次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大二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898256.81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491.28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泗洪县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或者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洪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