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财购罚〔2021〕4号
当事人:镇江禾秀植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MEK085M
法定代表人:朱成刚,职务:总经理
地址:句容市华阳镇高骊山路东侧05幢
2021年8月27日,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当事人镇江禾秀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秀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把价格填写错误为由,放弃中标并向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递交书面放弃中标声明函,涉嫌“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将泗洪县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一批)采购项目(分包六)弃标相关资料移交我局,2021年11月30日,我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泗洪县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一批)采购项目(分包六),于2021年8月27日开标,预算金额15万元,经询价小组评审,禾秀公司取得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资格,2021年8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同日,禾秀公司以把价格填写错误为由,向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递交书面弃标声明函。该行为属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禾秀公司响应文件及书面放弃中标声明函;
证据二: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书面情况说明;
证据三:询价小组关于该项目的询价采购项目评审情况说明;
证据四: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禾秀公司谈话笔录;
证据五:泗洪县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一批)采购项目(分包六)询价通知书、评标材料、结果公告。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12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禾秀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财购罚告〔2021〕第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禾秀公司放弃中标未与采购人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据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禾秀公司初次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禾秀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1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泗洪县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或者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洪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