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沭阳县扎下镇扎下街
本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成交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未公告,采购档案缺失,上述事实有:1. 2021年1月31日财务会计凭证号第97号,付中融合纵工程设计公司花木城街景设计费10万元;2. 2021年2月28日财务会计凭证号第66号,付沭阳顺捷广告公司广告牌费119800元;3. 2021年2月28日财务会计凭证号第117号,付胡会山广告牌拆除费119400元;4.2021年2月28日财务会计凭证号第146号,付沭阳县盼军装潢部广告牌费135300元等四份记账凭证及采购档案为证,当事人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佐证。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或宿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