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2〕2号
投诉人:南京昊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金港科创园二期1栋910室
法定代表人:姜旭东
被投诉人:泗洪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泗洪县青阳北路22路
负责人:尹修权
投诉人关于泗洪县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分包一(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3012-1)的投诉及有关材料,我局已于2022年3月25日收悉。因投诉人的投诉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书面通知投诉人一次性补正,经查邮件记录并与联系人核实,投诉人于2022年3月31日签收。
因投诉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