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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2] 69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07-04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2] 69

 

投诉人:宿迁市科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 宿迁市宿城区凯林瑞大厦商业办公19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

联系电话:18351529988    

被投诉人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788号

被投诉人2: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繁荣中路33-11(行政服务中心西门对面)

联系电话:13852826009

投诉人宿迁市科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对参加的2022年泗阳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E3213010313202204073】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6月8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 6月9日向被投诉人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和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解释尽管“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

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内容因超出之前质疑的内容范围,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在此不予处理)。

(二)投诉请求

请领导核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在2022年泗阳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项目中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另投诉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关于2022年泗阳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函》复印件(共7页);

2、《关于2022年泗阳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共1页);

3、《关于2022年泗阳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回复函》复印件(共1页);

4、《关于2022年泗阳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评分办法及结果公告》复印件(共2页);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2022年泗阳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E3213010313202204073】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2年4月28日在泗阳县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5月24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宿迁市科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宿迁市科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投诉,我机关对投诉内容进行了审查,根据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我机关认为第二项投诉内容已超出投诉范围,在此不予受理。针对第一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及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机关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本案中,招标文件中也未规定限制投标人的组织形式,以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为由排除其参与政府采购属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采购人将面临无法要求赔偿和追责的法律风险。中标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已通过总公司的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宿迁范围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等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且对于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总公司一般通过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概括性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此情况下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不会导致无法追责的法律风险,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此次采购项目上,程序合法,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具备投标资格,投诉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我机关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标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宿迁市科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2年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