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宿豫区城管局抑尘车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1(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2(代理机构):江苏兴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对“2022年宿豫区城管局抑尘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7061-1,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监督检查决定:
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5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发布“2022年宿豫区城管局抑尘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7061-1)采购公告,最高限价18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使用综合评分法。2022年8月1日,本机关收到《举报信》,反映该项目采购活动存在问题。
二、审查情况
2022年9月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及代理机构江苏兴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开展2022年宿豫区城管局抑尘车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宿豫财行〔2022〕81号),采用财政核查的方式,依法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经查,本项目存在如下问题:
(一)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等不符
1.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
2.设置本地化服务不合理
3.限定或指定品牌
4.部分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1.合同履行和验收标准不一致
2.采购的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表述不当
3.引用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模块不存在
三、处理决定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