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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2〕9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10-13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29

 

投诉人:江苏拓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宝应县曹甸镇晨化路9

法定代表人:徐周

被投诉人1泗洪县教育局

地址: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37

法定代表人:纪洪奎

被投诉人2江苏聚格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金色家园商贸广场C108

法定代表人王浩

相关供应商1:宿迁中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知源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郝青云

相关供应商2:江苏和畅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洪县财富广场18幢

法定代表人:薛佳佳

投诉人江苏拓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豪公司”)对泗洪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江苏聚格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格公司”)组织的泗洪县通济实验学校及幼儿园生活类物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4005-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提出质疑,但答复未针对质疑,我公司总得分82.15分严重有问题,请给予明确答复;

    投诉事项2:宿迁中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公司”)涉嫌与江苏和畅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畅公司”)共谋利益,以疫情为借口放弃中标,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应予处罚。

二)投诉请求

1.对拓豪公司按照评分标准重新计算得分;

    2.请求对中维公司出于利益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2022年7月5日发布磋商公告7月19日进行磋商,于7月20日发布成交公告,中维公司为成交供应商。7月21日,中维公司以制造商因疫情无法按时供货为由放弃成交结果。7月22日,该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变更公告,变更后成交供应商为和畅公司81拓豪公司向聚格公司提出质疑。聚格公司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后于8月3日拓豪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拓豪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10日收到投诉并予以受理。8月12日,本机关分别县教育局、聚格公司中维公司、和畅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县教育局、聚格公司中维公司、和畅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8月23日,本机关向拓豪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97日收到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2个工作日9月9日,本机关向县教育局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9月13日,本机关组织新专家开展论证会,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9月19日,本机关向县教育局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9月26日收到县教育局的《关于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说明》。9月27日,本机关向拓豪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拓豪公司于9月30日签收,补正期限届满,本机关未收到拓豪公司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9个工作日。      

关于对拓豪公司评分是否合理的问题

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技术响应”评审标准显示:“全部标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45分,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每有一项扣2分,其它参数存在负偏离,每有一项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号的技术参数及其它参数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证明性材料为准,未要求提供的,以技术响应偏离为准”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三点“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核心产品为书包柜)”中显示:幼儿园窗帘、中小学窗帘水杯柜、书包柜、图书柜(定制)等产品中的七项▲号参数应提供检测报告。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四点“其他要求”中显示:“4.第三方检测报告必须由通过CMA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必须能反映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原材料检测报告必须是距开标日期一年内的报告;如投标时不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在进场时由采购人从供货产品中随机抽取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如产品检测报告中包含原材料检测项目,原材料无需单独送检)”

拓豪公司投诉称:1.请告知我公司价格分得分多少;2.技术参数响应45分,全部标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45分,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每有一项扣2分,其它参数存在负偏离,每有一项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号的技术参数及其它参数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证明性材料为准,未要求提供的,以技术响应偏离为准招标文件第29页明确规定,第三方检测报告必须由通过 CMA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必须能反映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原材料检测报告必须是距开标日期一年内的报告;如投标时不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在进场时由采购人从供货产品中随机抽取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如产品检测报告中包含原材料检测项目,原材料无需单独送检)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承诺函,且本项目没有负偏离产品,因此,技术参数响应45分,我公司应满分;3.企业业绩2分,我公司提供了4分业绩,应得满分;4.信用报告2分,我公司信用报告80.27分,可得1.6分;5.综合实力1分,我公司未能提供,应得0分;6.项目实施方案5分,我公司提供了所要求的4项;7.售后服务5分,我公司提供8条加分方案,均作出实质性响应。

县教育局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情况说明》称:“针对质疑内容,我单位委托本项目代理公司聚格公司,于2022年8月1日邀请原评标专家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原评标结果无误”。

聚格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的书面声明》称:“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循磋商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针对本采购项目技术响应的打分,并没有出现偏差”。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一、对“技术参数响应”评分项,在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部分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提供不得分,招标文件中需提供7个检测报告,不提供则扣14分;在采购需求第四部分“其他要求”中第4小点表述“如投标时不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在进场时由采购人从供货产品中随机抽取送检”,如仅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检测报告也可以不扣分,则该技术响应项可得满分;二次表述存在较大歧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对其他评分项未发现存在问题;二、投诉人所反映的无检测报告、有承诺函而没有得分的问题属于对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由于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本身存在歧义,根据原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分汇总表,我们初步认为原评标委员会未发现上述歧义,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磋商文件“技术响应”评分标准规定了“▲号的技术参数及其它参数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证明性材料为准”,又在采购需求中规定了部分产品的▲号参数应提供检测报告,表明只有提供检测报告才能认定为响应磋商文件参数要求,否则就应被扣除技术响应评分。但磋商文件同时在采购需求“四、其他要求”中规定“4.如投标时不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在进场时由采购人从供货产品中随机抽取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意味着不提供检测报告而提供承诺函,承诺相关内容的也视为响应磋商文件,不应被扣除技术响应评分。由此可见,磋商文件的两处规定自相矛盾,且并未规定以何为准,存在歧义,对于▲参数只提供承诺函而未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应当扣除相应的“技术参数响应分”存在争议。本项目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上述问题,并对只提交承诺函而未提交检测报告的供应商直接进行了扣分,从而引起争议,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对拓豪公司所称的其他评分项,结合原评审专家复核意见、新专家的《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经审查未发现评分存在问题。因此,拓豪公司的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中维公司是否与和畅公司共谋,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结果的问题

拓豪公司投诉称1.经查询第二中标人非一般纳税人,2022年国家对非一般纳税人免除增值税。仅增值税一项,给国家少缴纳税收达17.79万元,且两家公司差价9.7989万元。第一中标人放弃,第二中标人成交,如此可增加27.58万元纯利润,如此巨大利润,第一中标人随便找个理由放弃,是非常有可能的;2.中维公司和和畅公司均为宿迁市本地企业,原第一中标人以疫情为借口放弃,经查询宿迁市连续三个月无新增,请问,怎么就受到疫情影响了?且第二中标人也为宿迁市本地企业,为何不受影响呢?原第一中标人拿疫情为借口明显站不住脚,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县教育局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情况说明》称:本项目原第一成交供应商中维公司2022年7月21日递交弃标函。我单位依法顺延确定新的成交供应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聚格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情况说明》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维公司有厂家出具的疫情期间无法供货证明,属于不可抗力,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依法顺延确定新的成交供应商。

和畅公司提供《回复书》称:“经查询中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青云;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知源楼506室,而和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佳佳;地址:宿迁市泗洪县财富广场18幢,并非同一人,经查询相关资料两家并无关联,也无任何业务往来,且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中维公司提供《回复函》称:我公司法人和和畅公司法人并非同一个人,也不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经我公司查询,我公司与和畅公司并无业务来往,私下也无联系;我公司投标产品生产商均为外地企业,非宿迁本地生产。投标产品中平移式金刚网纱窗、推拉式隐形纱窗为徐州地区生产商。该厂商告知由于疫情影响原材料无法及时到货,影响到项目整体进度,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完成。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不影响项目如期交付使用。经我公司慎重考虑,向县教育局和聚格公司提出申请放弃此次中标资格,并提供放弃原因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针对中维公司放弃成交结果的问题,2022年7月21日,中维公司向县教育局、聚格公司递交了《弃标函》及盖有徐州蜂鸟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鸟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函》,载明中维公司投标选用的平移式金刚网纱窗、推拉式隐形纱窗为蜂鸟公司产品,但由于徐州地区疫情原因,原材料短缺,蜂鸟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货,故中维公司放弃此次成交结果。县教育局、聚格公司收到后同意,并顺延和畅公司为成交候选人。另查询,2022年7月至8月,徐州地区新增新冠疫情无症状患者200余例,疫情确实存在。因此,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中维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结果。拓豪公司还称中维公司与和畅公司存在利益瓜葛,共谋放弃成交结果以获取利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拓豪公司提供《补正材料》称“就中维公司与和畅公司,是否有利益瓜葛,我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更无法去调查”。经调查,本机关未发现中维公司与和畅公司存在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也未发现上述两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中维公司与和畅公司存在利益瓜葛,并共谋放弃成交结果。因此,拓豪公司的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拓豪公司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不成立。

本机关另查明,县教育局已于2022年8月3日与和畅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上网公示。根据县教育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设备、材料进场报验清单》可知,和畅公司于9月1日向使用单位泗洪县通济实验学校交付了9米窗帘,价值495元(该项目总预算金额为148.814万元)。9月9日,本机关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该政府采购合同除9米窗帘以外,其余部分均未履行。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只有极少量部分履行,如果认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显失公平公正;且对绝大部分尚未履行部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会影响该项目采购需求的实现。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210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