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星河源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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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19号兴邦商厦13楼
现查明:“宿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升级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未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检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单位监督性监测”项目,以“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环境类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城区主导上、下风向及高浓度区域VOC站点建设及运维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1)2017年以VOCs自动监测站建设业绩情况;(2)2017年以来大气污染源解析业绩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宿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升级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检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单位监督性监测”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城区主导上、下风向及高浓度区域VOC站点建设及运维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底稿》、《宿迁市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问题底稿征求意见函》、你公司意见反馈、《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宿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升级采购项目”、“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检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单位监督性监测”项目及“城区主导上、下风向及高浓度区域VOC站点建设及运维项目”,违规事实清楚,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